育仁協會
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縣育仁社區關愛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仁愛胸懷,關愛兒童、青少年、中年、婦
女及老人為對象,辦理終身習,心靈建設及有益心身文康聯誼活動並提供服務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高雄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高雄縣岡山鎮程香裡岡燕路三二一號,為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
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社區內兒童、青少年、中年、婦女及老年人的知識、心靈教育以
達到終身學習之目的。
二、辦理社區內各年齡層之心靈傷害、心靈障礙的復健、重建工作。
三、辦理社區內各年齡層之扶助、保護、急難救助、安養、安置之慈善福
利服務。
四、提供社區內政府宣導、社區聯誼等有益身心靈之文康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基本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本縣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本會基本會員。
二、贊助會員:凡贊成本會宗旨,願意協助本會人士,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
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本會贊助會員。
三、團體會員:凡機關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
會費及常年會費後,為本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一人行使權利。
第七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
,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或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為自動退會。
(於會計年度結束時生效)
第十條:基本會員與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基本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以上之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
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暨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基本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教會主任
牧師為當然理事。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事
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經岡山長老教會小會通過得提出下
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暨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
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
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
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
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
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
職員擔任。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
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
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家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
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
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
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
席,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
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序遞補。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正。
二、常年會費:1基本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2贊助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3團體會員
新台幣伍仟元正。
三、會員或社會人士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結束前由理事會編造收支預算、決算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再提
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卅五條: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九年五月六日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高雄縣政府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 八九府社行字第一○一一九八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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